关于“十校联合办学”辅修双学位报名的通知
各系部:
根据“南湖片区本科高等院校联合办学协议书”的精神,为确保我院2008级学生按时参加“十校联合办学”外校辅修双学位学习,现将报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对象
凡我校2008级普通本科学生,符合以下条件均可报名参加辅修双学位学习: 1、在校学习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2、主修专业已修课程成绩平均分达70分以上;2、主修专业因成绩不合格而重修课程不超过两门。
二、收费标准
按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我校辅修收费标准执行,具体为:按学分收费,每学分100元。
三、各校开设专业
今年十校共开设89个专业(方向),各校具体专业设置见附件1。
具体开班事宜由辅修学校根据报名人数具体决定并在网上进行通知。
四、报名时间及报名办法
1、报名申请
参加辅修的学生,可自己下载“十校联合办学辅修双学位申请表”(附表2),填写申请表后于2010年3月15日前交各系部审核,同时准备第一阶段学费。逾期将不再接受报名申请。
2、缴费确认
辅修双学位学费分两次交清,第一阶段交2500元(即辅修阶段25学分费用)。对各系部审核合格的学生,3月16日由系部将汇总表(附件3)统一交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将审核通过的学生名单转交辅修学校,学生按辅修学校通知要求到辅修学校缴纳第一阶段费用、办理听课手续(请学生缴费前慎重考虑,缴费后,除辅修专业调整、重大突发事故等原因外,一律不退学费)。
五、教学时间及上课安排
辅修双学位教学时间一般为5个学期,2008级辅修双学位班定于大二下学期(即:2009—2010学年第二学期)开课,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双休日或假期,课表及使用教材等信息请在辅修学校教务部(处)网站查询。
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教务科联系,逾期将不能办理相关报名手续。
附件1: 南湖片区本科高等院校联合办学协议书
附件2: 南湖片区本科高等院合作办学实施办法
附件3:十校联合办学2009-2010学年各校招生专业一览表
附件4:
十校联合办学辅修双学位申请表.doc(点击下载)
教务处
2010年3月9日
附件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南民族大学、湖北工业大学、
武汉工程大学、武汉科技学院、湖北经济学院、湖北警官学院、武汉体育学院、湖北美术学院、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联 合 办 学 实 施 办 法
为了保证联合办学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南湖片区本科高等院校联合办学协议书”的精神,经联合办学协调小组协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于跨校辅修双学位工作
1、各校于每年12月底前公布本校的辅修双学位专业目录和招生计划、培养方案,供其他学校学生选报,同时提供有关教学管理办法及教材选用等有关信息。
学生只允许报名参加修读一个学校的一个辅修双学位专业,且修读期间不得改变专业。
2、申请跨校辅修双学位的学生应为普通本科二年级的学生。学生应向自己所在学校教务部(处)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教务部(处)与接收学校教务部(处)协商同意后,方能办理相关手续。
3、辅修双学位的教学时间为五个学期。学生从大学二年级下学期开始至大学四年级下学期结束,教学一般安排在周末、节假日及部分寒暑假进行。
4、学生跨校辅修双学位,接收学校应根据接收学生人数等情况,安排插班或新开班,但在师资配备、教学安排、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等方面与本校学生同等对待,同时各校应为跨校学习学生购买教材提供方便。
5、辅修双学位的最低总学分为50学分(含实践性教学环节)。修满其中规定的辅修核心课程且满25个学分,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修辅修双学位规定的全部学分,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且达到接收学校双学位要求者,可获辅修双学位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
6、参加辅修双学位课程的学习但所获学分低于25学分者,其所修课程可作为选修课程,记入主修专业成绩单。
7、学生跨校参加辅修双学位学习并修完规定的学分,接收学校应出具辅修专业证书或学士学位证书,并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的上网工作。
8、学生参加辅修双学位学习应缴纳一定的培养费,费用按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各校收费标准相同,并在事先予以公布。
9、学生辅修双学位课程的完成时间必须与主修专业学业完成时间一致。如主修学业已完成,而辅修学业未完成的,不得申请延长辅修双学位学业的学习时间。
10、跨校辅修双学位学生必须参加修读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活动,包括参加课程的学习及考核等。课程考核不及格或因故缺考者,应重修。课程重修应按课程学分缴费。
11、学生应服从接收学校的教学管理,遵守接收学校的校纪校规。对违反接收学校校纪校规的学生,由接收学校将相关材料交由学生所在学校处理。
二、关于学生跨校选修课程工作。
1、各校于每年5月、12月公布本校供其他学校学生选读的课程目录和课堂容量,教学安排时间等信息、教材选用情况等。
2、本科生跨校选修课程,需向学生所在学校教务部(处)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教务部(处)与接收学校教务部(处)协商同意后,方能办理相关手续。学生每学期跨校选修课程不得超过两门。
3、接收学校可根据学生人数和本校课程教学情况,安排随堂听课,完成各教学环节情况。
4、学生选修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由接收学校出具成绩单,学生所在学校承认其成绩、学分,负责记入学生档案。
5、学生跨校选修课程应缴纳一定的培养费用。费用按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各校收费标准相同,并在事先予以公布。收费时间为每学期初。
三、关于利用其他高校教学实验室和教学基地工作
1、每学期第十周前,各校提供可供其他学校学生使用的教学实验室、实验项目和学生容量,教学安排时间要求等信息。
2、需要利用其他学校实验室的学校,向提供实验室学校提出具体工作需求。
3、校际间签订具体使用办法。
4、使用实验室的学校应遵守提供实验室学校相关规定并支付实验耗材等相关费用。
四、关于互聘教师承担普通本科生教学任务问题
1、校际间根据本校的教学情况可通过各校教务部门有计划互聘教师承担普通本科生教学任务。
2、外聘教师的课酬由受聘学校支付,课酬标准应事先明确,各校间应尽量统一。
3、外聘教师应按照受聘学校教学管理要求组织教学,承担的教学任务结束后,受聘学校应向教师所在学校出具受聘教师的工作情况及工作评价等材料。
五、校际间应经常开展工作研讨和交流,不断深化联合办学的领域,拓展联合办学的范围。具体合作项目可根据需求,另行协商。
六、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由各校本着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
七、本实施办法一式十二份(每校各一份)由各校教务部(处)长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为十年。
本协议抄报湖北省教育厅和教育部直属高校工作办公室备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务部(签章) 中南民族大学教务处(签章)
湖北工业大学教务处(签章) 武汉工程大学教务处(签章)
武汉科技学院教务处(签章) 湖北经济学院教务处(签章)
湖北警官学院教务处(签章) 武汉体育学院教务处(签章)
湖北美术学院教务处(签章)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务处(签章)
二〇一〇年元月十八日
附件2: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南民族大学、湖北工业大学、
武汉工程大学、武汉科技学院、湖北经济学院、湖北警官学院、武汉体育学院、湖北美术学院、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联 合 办 学 协 议 书
为进一步落实《省部共建武汉城市圈国家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协议》的有关精神,充分发挥武汉地区部委属高校和省属高校的学科专业优势,拓宽人才成长的渠道,南湖片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南民族大学、湖北工业大学、武汉工程大学、武汉科技学院、湖北经济学院、湖北警官学院、武汉体育学院、湖北美术学院、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等十所学校,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决定在校际间实行联合办学。现就联合办学达成如下协议:
一、联合办学的原则:在不改变各校现行管理体制、隶属关系、学生学籍管理和日常管理的前提下,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平等互利,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二、联合办学将分阶段逐步拓展合作范围和领域。现阶段仅限于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的培养,主要内容包括:
1、学生在校际间攻读辅修双学位;
2、学生在校际间互相选修课程,相互承认学分;
3、有组织地利用其他高校教学实验室和教学基地;
4、根据需求选派学生在校际间游学;
5、学生优先报考、录取第二学士学位;
6、互聘教师承担本科教学任务。
三、本轮联合办学时间:2010年元月至2019年元月。
本轮联合办学时间结束后,可根据情况协商续签或停止联合办学。
四、为了加强对联合办学工作的指导与管理,成立“联合办学指导委员会”,由各校分管教学的副校长组成,主要负责对联合办学的重大事宜进行决策,并对联合办学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解决联合办学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五、“联合办学指导委员会”,下设“联合办学协调小组”,由各校的教务部(处)长组成。“联合办学协调小组”是联合办学的工作机构,其职责是制定联合办学的实施细则、组织和实施联合办学的各项工作任务、协调解决联合办学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定期向联合办学指导委员会汇报联合办学的工作情况。
六、为了加强对联合办学工作的协调,联合办学管理采取轮值制度,各校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和教务部(处)长按序轮流担任联合办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和协调小组秘书长,任期为一学年。秘书处设在轮值学校的教务部(处)。
本轮联合办学轮值学校依次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南民族大学、湖北工业大学、武汉工程大学、武汉科技学院、湖北经济学院、湖北警官学院、武汉体育学院、湖北美术学院、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七、各校应加强联合办学相关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其具体办法可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八、各校对跨校选课、攻读辅修双学位应核算教学成本,并应收取一定的教学培养费,其具体办法由联合办学协调小组商定。
九、在联合办学的过程中,各高校同意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扩大联合办学的范围和途径,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校本着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
十、本协议一式十二份(每校各执一份)由各校的校长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为十年。
本协议抄报湖北省教育厅和教育部直属高校工作办公室备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签章) 中南民族大学(签章)
湖北工业大学(签章) 武汉工程大学(签章)
武汉科技学院(签章) 湖北经济学院(签章)
湖北警官学院(签章) 武汉体育学院(签章)
湖北美术学院(签章)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签章)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3:
十校联合办学2009-2010学年各校招生专业一览表
学校名称 |
开办专业 |
辅修学分 |
学位学分 |
招收人数 |
备注 |
中
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19) |
财政学(税收筹划方向) |
25 |
50 |
每校(合计)限报40人 |
1、取得辅修双学位证书必须获得主修学位;
2、报名修读会计学、金融学专业时,主修专业已修课程成绩平均分80分以上且不得有不及格课程。
3、首次上课初步定于3月20日(另行通知)。 |
财政学(注册税务师方向) |
25 |
50 |
金融学 |
25 |
50 |
每校限报10人 |
投资学 |
25 |
50 |
|
法学(经济法方向) |
25 |
50 |
|
法学(涉外经贸法方向) |
25 |
50 |
|
法学(公务员方向) |
25 |
50 |
|
法学(司法考试方向) |
25 |
50 |
|
英语 |
25 |
50 |
|
日语 |
25 |
50 |
|
人力资源管理 |
25 |
50 |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25 |
50 |
|
市场营销 |
25 |
50 |
|
工商管理 |
25 |
50 |
|
会计学 |
25 |
50 |
每校限报10人 |
侦查学(经济安全方向) |
25 |
50 |
总数招100人 |
治安学(公共安全方向) |
25 |
50 |
总数招100人 |
行政管理 |
25 |
50 |
|
经济学 |
25 |
50 |
|
中
南
民
族
大
学
(21) |
法学 |
25 |
50 |
|
取得辅修双学位证书必须获得主修学位; |
新闻学 |
25 |
50 |
|
广告学 |
25 |
50 |
|
社会工作 |
25 |
50 |
|
英语 |
25 |
50 |
|
日语 |
25 |
50 |
|
财务管理 |
25 |
50 |
|
人力资源管理 |
25 |
50 |
|
旅游管理 |
25 |
50 |
|
工商管理 |
25 |
50 |
|
电子商务 |
25 |
50 |
|
市场营销 |
25 |
50 |
|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
25 |
50 |
|
行政管理学 |
25 |
50 |
|
教育学 |
25 |
50 |
|
应用心理学 |
25 |
50 |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25 |
50 |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25 |
50 |
|
金融学 |
25 |
50 |
|
经济学 |
25 |
50 |
|
政治学与行政学 |
25 |
50 |
|
湖
北
工
业
大
学
(13) |
土木工程 |
25 |
50 |
|
取得辅修双学位证书必须获得主修学位; |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
25 |
50 |
|
生物工程 |
25 |
50 |
|
测控技术与仪器 |
25 |
50 |
|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
25 |
50 |
|
财务管理 |
25 |
50 |
|
行政管理 |
25 |
50 |
|
市场营销 |
25 |
50 |
|
电子商务 |
25 |
50 |
|
金融学 |
25 |
50 |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25 |
50 |
|
英语 |
25 |
50 |
|
艺术设计 |
25 |
50 |
|
武
汉
工
程
大
学
(10) |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
25 |
50 |
|
取得辅修双学位证书必须获得主修学位;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25 |
50 |
|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
25 |
50 |
|
测控技术与仪器 |
25 |
50 |
|
法学 |
25 |
50 |
|
英语 |
25 |
50 |
|
工程管理 |
25 |
50 |
|
会计学 |
25 |
50 |
|
工商管理 |
25 |
50 |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25 |
50 |
|
武汉
科技
学院
(9) |
应用化学 |
25 |
50 |
|
取得辅修双学位证书必须获得主修学位; |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
25 |
50 |
|
英语 |
25 |
50 |
|
纺织工程 |
25 |
50 |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25 |
50 |
|
软件工程 |
25 |
50 |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25 |
50 |
|
工商管理 |
25 |
50 |
|
会计学 |
25 |
50 |
|
湖
北
经
济
学
院
(14) |
金融学(国际金融方向) |
25 |
50 |
|
取得辅修双学位证书必须获得主修学位;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25 |
50 |
|
会计学 |
25 |
50 |
|
市场营销 |
25 |
50 |
|
统计学 |
25 |
50 |
|
电子商务 |
25 |
50 |
|
法学 |
25 |
50 |
|
经济学 |
25 |
50 |
|
财政学(税务方向) |
25 |
50 |
|
烹饪与营养教育 |
25 |
50 |
|
公共事业管理 |
25 |
50 |
|
旅游管理 |
25 |
50 |
|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
25 |
50 |
|
软件工程 |
25 |
50 |
|
湖北警
官学院
(3) |
法律 |
25 |
50 |
|
取得辅修双学位证书必须获得主修学位; |
信息安全 |
25 |
50 |
|
刑事科学技术 |
25 |
50 |
|
武汉体育学院 |
|
|
|
暂时不招进 |
|
湖北美术学院 |
|
|
|
暂时不招进 |
|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
|
|
|
暂时不招进 |
|
附件4:
十校联合办学辅修双学位申请表
主修学校: 主修专业:
学 号: 身份证号: |
辅修学校: 辅修专业: |
计划完成哪种类型学习,请选择其一:
辅修( ) 双学位( ) |
姓名 |
|
性别 |
|
联系电话 |
|
民族 |
|
政治面貌 |
|
籍贯 |
|
系
部
意
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教
务
处
意
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说明:辅修指只修读辅修专业的必修课,修满25学分发辅修结业证书,双学位指修读辅修专业的所有课程,成绩合格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发学位证书。